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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一个失败的土地增值税案例
2008-07-16 18:09:15.0

(讨论)一个失败的土地增值税案例

http://blog.taxlawyer.com.cn/html/67/667-808.html

基本情况:
甲公司取得一块土地,成本1000万,没有进行开发。现乙公司要购买该块土地,出价1800万元,并表示配合甲公司采用最合适的办法进行运作。
假设条件:
1、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全部用于该土地;
2、甲公司没有发生别的业务和费用;
3、所有工作都在2008年度完成。

思路:间接投资,即乙公司用1800万货币投资成立一家新的丙公司(非房地产行业),然后甲公司继续在丙公司投资,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乙公司,以换取乙公司在丙公司的股权。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外投资、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由于所投资的企业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因此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三十五条),因此新投资方不用验资,也就可以把土地直接过户给乙公司。


相关税金:
1、营业税:0元
2、土地增值税:0元
3、所得税:(1800-1000)×25%=200万元
税负合计200万元。


优点:
1、税金成本低;
2、操作简单。
缺点:
1、间接投资,是否属于投资,土地增值税方面有待确定;
2、间接投资,是属于投资还是属于非货币交易,营业税方面有待确定;
但是不管怎么样,毕竟是一个新的思路,也是切实可行的。经沟通,征管部门也认为这是一个新的情况,以前没有经历过,经研究确认,企业的思路可行。
有了思路就好办了,甲公司马上按此运作,核名、验资、成立公司、转让股份、土地过户等程序一切正常,事情好像得到了完全的解决。事情真的有这么简单吗?
就在此时,稽查人员出现了。对于这种新鲜事物如何定性,稽查人员也很疑惑。如果这种方式真的可行的话,那不是成了一种新的更简便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法?经过不懈的努力,稽查人员终于发现了一个一句话的漏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从前面的操作流程可以看出,甲公司只是对外投资了,但恰恰没有将土地转让到所投资的企业中,因此不享受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思路六的核心依据不存在了,整个思路也就失败了。以下的程序,补交税款罚款滞纳金什么的这里就不详细说了,甲公司赔了夫人又折兵。。

 (施志群,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首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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