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高新企业认定资料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gx/11518.html
高新企业认定工作指引正式出台
2008年7月8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出台,高新认定工作(包括复审认定与新设认定)即将正式启动,宣告多数高新企业观望与焦虑期的结束。
2008年4月14日,《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出台,原有高新资格的企业优惠政策被全面叫停。2008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重新认定将导致很大一批企业的高新资格被取消,按照新的认定标准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看法,原有高新企业中将有50%左右的企业面临失去高新资格的风险。
之前很多高新企业认为新标准和以前差别不大,等指引正式出台后先自己跑跑程序试试看,不成功再寻找专业机构的帮助,这种思路是有危险的。因为高新认定的法定时间长达4个月,加上前期企业内部调整、合同安排等至少需要2个月,整个高新认定工作至少需要企业花费半年时间。一旦通不过再回头调整,那么享受优惠的时间就会变得遥遥无期。哪怕今年由于企业较多,会缩短法定时间,整个认定过程的时间消耗也不会太少。根据税总的政策,企业2008年高新认定成功,优惠税率追溯到2008年1月1日,即整个2008年度均能享受优惠。而2008年以后认定成功的,则自认定成功之时起,享有所得税优惠,并不溯及既往,这对企业来说,是很不理想的结果。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指引在原有高新企业税收优惠的选择适用、“5+1”地区新设企业的优惠办法、认定管理工作流程、各项指标参数的确定标准等方面作出细化与明确,具体表现在:
一、原有高新企业税收优惠的选择适用
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资格仍在有效期,则资格依然有效。此时若企业原享受的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届期满,可选择暂缓申请重新认定,继续享受原有优惠至期满为止;但若企业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已届期满,为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5%优惠税率,则应尽快申请重新认定。
二、“5+1”地区新设企业的优惠办法
“5+1”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在前述地区设立的企业,若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区域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各项指标参数的确定标准
1.研发费用项目比例。
工作指引明确,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比意见稿有所减少。
其他费用占研发总费用的最大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为10%。
2.其他指标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加权得分须在70分以上,但不包括70分。
3.认定和复审资料
企业申请复审或新认定须提交的材料,在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之外,新增加了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要求。
4.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工作指引明确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条件,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5.认定管理网站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已经开通,正处于测试阶段。
总体看来,工作指引的出台,对高新认定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严格的准入要求体现了国家产业性税收优惠为主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对于大多数条件许可的企业,如果能够顺利获得高新认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将大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博主简介:夏聪,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华税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