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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与高新技术企业1
2008-07-08 15:13:05.0

创投与高新技术企业1

北京税务律师网www.taxlawyer.com.cn

第一章 创业投资企业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须向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三、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作者简介:岳明,华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学理学&经济学双学士。税务律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www.taxlawyers.com.cn ,转载须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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